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通知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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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工信技术〔2023〕1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榕经信技术〔2018〕49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23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科学规范,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3.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一批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4.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20%以上。   

6.设计中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较高,已获得过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产业化效果明显,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7.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二)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企业经营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营利能力。   

2.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公司拥有一批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4.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5项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5.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设计中心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工业设计中心人员名单及学历或资格、职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5.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图;   

3.本企业的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学历或资格、职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4.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5.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情况或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及证明资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工信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提交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对提供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并加盖工信部门核对。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意见正式行文(随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工信局。   

四、有关事项   

1.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以及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被撤销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工作。   

2.企业申报材料按要求所列顺序胶装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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